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84执恢2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安市宏鑫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北仓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安市。
被执行人:牡丹江市宏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长安街1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安市宏鑫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牡丹江市宏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的房屋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宁安市宏鑫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1084执恢2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白 云
审判员 李 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