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05民初495号
原告:牡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爱民街156号。
法定代表人:于国辉。
被告:牡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鸿盛园小区2号楼1层。
负责人:张夏。
原告牡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牡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牡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牡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世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文华
书记员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