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4民初1265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鑫,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中华路西53号4层。
法定代表人:宋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牡丹江冠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爱民街156号。
法定代表人:于国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牡丹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平安街西六条路建工大厦209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森,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津金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北洋工业园18号。
法定代表人:曾照鑫,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苗东,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告:黄英华,女,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市。
被告:王俊敏,女,195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市。
原告***与被告牡丹江市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冠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金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苗东、黄英华、王俊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王 楠
审判员 刘凤羽
审判员 张 雪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