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05执恢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被执行人:牡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爱民街156号。
保证人:杨守君,男,1952年4月15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福民小区6号楼9单元403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牡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牡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抵押金100000元(已给付6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89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3982.7元,合计68176.7元。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16520.78元,余款每月从保证人杨守君工资账户内扣划1000元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内,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20)黑1005执93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佟 波
审判员 贺常青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公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