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冠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牡丹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306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被执行人:牡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于国辉,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牡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04日作出的(2018)黑0306民初588号民事判书,确定:被执行人牡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0090元,案件受理费2187.66元,并承担执行费4401元。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5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牡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于2020年05月28日、2020年10月21日二次线上查询均未发现大额银行存款,于2020年05月线下查询被执行人牡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产权、证券,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牡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决定对其罚款2000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牡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牡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牡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牡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栾继鹏
审判员  马莉娜
审判员  孙桂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