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长洋(山东)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长洋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国宏钢研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523执保697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长洋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伟东新都二区4号楼1-120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高新三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保全人:聊城市国宏钢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建设路东139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国宏中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3号楼12层1206-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保全人山东长洋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聊城市国宏钢研科技有限公司、国宏中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鲁1523民初29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国宏钢研科技有限公司、国宏中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0000元。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聊城市国宏钢研科技有限公司、国宏中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