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长洋(山东)科技有限公司

中科长洋(山东)科技有限公司、聊城市国宏钢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鲁1503执1182号
聊城市国宏钢研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中科长洋(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茌平法院作出的(2021)鲁1523民初29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7月14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标的:620540元及利息,利息另计。
2:迟延履行利息:另计。
3:执行费:8605元。
4:案件受理费:4960元;财产保全费:3580元。
以上执行案款汇入下列子账户,转账同时请备注:案号、被执行人姓名、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
开户银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茌平支行
账户名称: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账号:8661********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