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恒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6执保4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洪峰,山东天地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恒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中华西路2059号西楼菏泽高新区金融总部经济园区658室。
法定代表人:蔡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高唐县赵寨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赵寨子镇赵寨子村。
法定代表人:肖书豪,镇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恒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唐县赵寨子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恒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110000元的财产或被申请人山东恒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高唐县赵寨子镇人民政府享有的110000元债权予以保全。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0000××××3509存款5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明月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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