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恒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2民初700号

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对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恒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飞公司)、被告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耀公司)、被告中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晟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鲁1702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存在错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鲁1702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399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费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恒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99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费79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恒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显玉

人民陪审员  司金明

人民陪审员  王富仕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程相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具体的案号或者当事人姓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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