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6执3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执行人:山东恒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中华西路2059号西楼菏泽高新区金融总部经济园区65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镇***村。
负责人:***,镇长。
委托代理人:**,该镇党委委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恒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3)鲁1526执31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