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恒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扎鲁特旗鲁丰国有资产发展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526民初3382号 原告:山东恒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中华西路2059号西楼菏泽高新区金融总部经济园区65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5090490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扎鲁特旗鲁丰国有资产发展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公积金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667693690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2月25日出生,蒙古族,该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原告山东恒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扎鲁特旗鲁丰国有资产发展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恒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恒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确属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恒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34元,由原告山东恒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青格乐图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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