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财保245号
申请人:青岛千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东五路87号70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53764750M。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西海岸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井冈山路756号,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11636561869。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青岛千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西海岸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千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西海岸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3896.67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千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青岛西海岸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3896.67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孙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