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元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天元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莱芜恒大***下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116民初3828号 原告:山东天元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莱芜恒大***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雪野旅游区防汛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于华,经理。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98号天安时代广场12楼12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天元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安装公司”)与被告莱芜恒大***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芜恒大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济南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元安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莱芜恒大公司、恒大济南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元安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票据金额2521510.66元及利息(以1013035.97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8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4日起,以1008474.69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1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2.判令原告在二被告未兑付票据金额2521510.66元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受理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莱芜恒大公司作为出票人(承兑人)分别于:2020年5月18日开具1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共计1013035.97元,收款人为天元安装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5月18日;2020年7月24日开具1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共计500000元,收款人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建设公司),2020年9月29日天元建设公司为了支付临沂六中工程款将涉案票据背书给天元安装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24日;2021年4月21日开具1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共计1008474.69元,收款人为天元安装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0月21日;商票到期后持票人提示付款被拒付,现原告向前手清偿后成为持票人。莱芜恒大公司至今未兑付上述商票。案涉票据系莱芜恒大公司支付案涉工程的进度款所开具的商业承兑,票据到期后被告未承兑,原告应以2521510.66元为限享有案涉工程的优先受偿权。莱芜恒大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恒大济南公司系其唯一股东,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恒大济南公司应当对莱芜恒大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认为,原告系以收回建设工程工程款的方式取得涉案票据,系涉案票据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莱芜恒大公司、恒大济南公司均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15日,莱芜恒大公司与天元安装公司签订《莱芜恒大***下项目酒店空调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莱芜恒大公司将莱芜恒大***下项目酒店空调工程发包给天元安装公司,工程款以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给天元安装公司。 2020年5月18日,莱芜恒大公司作为出票人及承兑人开具票据号码为230845102811820200518638395854的可再转让且已承兑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到期日为2021年5月18日,收票人为天元安装公司,票据金额为1013035.97元。天元安装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将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临沂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同日临沂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山东青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同日山东青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江西清华实业有限公司。2021年5月18日、2021年5月26日江西清华实业有限公司提示付款遭拒绝签收。2021年10月11日、2021年10月13日,追索清偿时遭拒付追索。2021年10月14日,天元安装公司向山东青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清偿了案涉票据款,天元安装公司取得了案涉票据。 2020年7月24日,莱芜恒大公司作为出票人及承兑人开具票据号码为230845102811820200724686598190的可再转让且已承兑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到期日为2021年7月24日,收票人为天元建设公司,票据金额为50万元。天元建设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将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天元安装公司。2020年11月14日,天元安装公司将上述票据背书转让给临沂市兰山区利通水暖器材经销处。2021年7月19日临沂市兰山区利通水暖器材经销处提示付款遭拒绝签收,2022年1月29日临沂市兰山区利通水暖器材经销处追索清偿遭拒付追索。2022年1月27日,天元安装公司向临沂市兰山区利通水暖器材经销处清偿了案涉票据款,天元安装公司取得了案涉票据。 2021年4月21日,莱芜恒大公司作为出票人及承兑人开具票据号码为230845102811820210421903806230的可再转让且已承兑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到期日为2021年10月21日,收票人为天元安装公司,票据金额为1008474.69元。天元安装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将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区奋青建材中心。2021年10月14日、2021年10月26日、2021年11月1日,**区奋青建材中心提示付款遭拒绝签收,2022年4月21日,追索清偿遭拒付追索。2022年4月19日,天元安装公司向**区奋青建材中心清偿了案涉票据款,天元安装公司取得了案涉票据。 另查明,莱芜恒大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27日,股东为恒大济南公司。 本院认为,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具备票据的形式要件,记载事项齐全,背书连续,符合票据法及相关规定,为有效票据。案涉票据权利人在票据到期后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但遭拒绝签收,构成实质上的拒付,有权利不按汇票债务人先后顺序,向其中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故天元安装公司清偿案涉票据债务后,作为持票人要求出票人及承兑人莱芜恒大公司支付承兑汇票记载的票面金额2521510.66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根据法律规定,持票人行使再追索权,可请求支付自清偿之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的利息,天元安装公司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恒大济南公司是莱芜恒大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恒大济南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财产独立于莱芜恒大公司财产,故恒大济南公司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莱芜恒大公司、恒大济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关于优先受偿权,因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天元安装公司并非基于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莱芜恒大***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山东天元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汇票金额2521510.66元及利息(以1013035.97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8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4日起,以1008474.69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山东天元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72元,由莱芜恒大***下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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