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元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天元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64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天元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路5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鞍山路112号2-2-9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春秋路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山东天元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青岛***机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3)鲁0203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缴费通知,上诉人山东天元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上诉人山东天元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天元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