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民初4478号
原告:济南中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178号院内103室。
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路57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天元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中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天元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