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91民初2227号之一
原告:山东昌俪皓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德兴北大道2227号(德州市昌俪皓建材有限公司院内3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园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山东天元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昌俪皓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天元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昌俪皓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山东昌俪皓进出口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昌俪皓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申请费1170元,以上共计2320元,由原告山东昌俪皓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