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锦绣川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执163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女,1977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诸城市锦绣川建筑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大高乐埠村。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诸城市锦绣川建筑供水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20)鲁0782民初3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诸城市锦绣川建筑供水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6581.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兆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