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执163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女,1977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诸城市锦绣川建筑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大高乐埠村。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诸城市锦绣川建筑供水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20)鲁0782民初3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诸城市锦绣川建筑供水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6581.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兆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