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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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02执39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258号10幢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302333492B。
法定代表人:潘海英。
委托代理人:朱振堂,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浙江**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兴总部商务花园63号70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33818168Q。
法定代表人:朱国泰。
申请执行人江苏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02民初16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93066.24元、违约金40000元、利息(以393066.24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部分余额,因另案已被冻结,本案已办理轮候冻结,现无权进行司法划拨;有位于嘉兴总部商务花园63号楼601室、701室、801室房屋,该房屋上另设定有抵押权,由另案首查封,本案已办理轮候查封手续,但对该房产现无处置权,已申请参与分配;有×××、×××、×××、×××汽车,本院已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查封手续,但该车辆下落不明,尚未实际扣押到案,无法进行司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1年11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且本院已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22年4月29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02执393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涛
人民陪审员章建强
人民陪审员郜玉根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朱益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