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初8410号
原告:山东省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合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荣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省基础工程公司与被告济南荣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省基础工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省基础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