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华森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基础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财保329号 申请人:山东华森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3817329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市中泉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省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1966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山东华森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基础工程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华森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基础工程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