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桩分公司与山东省基础工程公司、山东高力仕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13民初2198号之二 原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桩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省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高力仕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彬。 原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桩分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基础工程公司、山东高力仕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桩分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并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 本院认为,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桩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此为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桩分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山东省基础工程公司、山东高力仕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案件受理费4746元减半收取2373元、诉讼保全费1670元,均由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柱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