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桩分公司与山东省基础工程公司、山东高力仕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113执保273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桩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省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山东高力仕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彬。 申请保全人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桩分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省基础工程公司、山东高力仕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鲁0113民初219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山东省基础工程公司、山东高力仕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登记在案外人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鲁A×××××重型普通货车,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保全人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桩分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陈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