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南国冷热综合能源有限公司

阜阳三环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南国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02民初6170号
原告:阜阳三环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南路1号电业大楼5楼。
法定代表人:焦良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伟,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南国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00号动漫产业园A2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光临,该公司经理。
原告阜阳三环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南国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阜阳三环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三环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南国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阜阳三环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阜阳三环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康雷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