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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南国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1201号
原告:安徽南国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创新创业园**A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01742020。
法定代表人:王光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54202B。
法定代表人:丁荣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社会信用代码12341200MB0L98422B。
法定代表人:杨文波,该局局长。
原告安徽南国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南国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南国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南国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南国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洪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丁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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