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南国冷热综合能源有限公司

安徽南国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泰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民终7455号
上诉人安徽南国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泰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1民初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南国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南国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安徽南国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768元,减半收取为4384元,由上诉人安徽南国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苗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