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125民初4045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10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定远县炉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南国冷热综合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268号创新创业园2#A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0174202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南国冷热综合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