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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山西欣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陵川县礼义镇北街村民委员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524民初404号 原告:**,男,1991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省陵川县,农民。 被告:山西欣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晋城市城区客运**站(山西信合义乌小商品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海国,该公司经理。 被告:陵川县礼义镇北街村民委员会,住所陵川县礼义镇**街村。 法定代表人:***,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与被告山西欣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陵川县礼义镇北街村民委员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补偿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自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玙珺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