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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山西欣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陵川县礼义镇北街北街新区售楼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524民初403号 原告:***,女,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陵川县人,农民。 被告:山西欣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客运东站(山西信合义乌小商品城97-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海国,该公司经理。 被告:陵川县礼义镇北街村民委员会,住所陵川县礼义镇北街村。 法定代表人:***,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与被告山西欣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陵川县礼义镇北街村民委员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补偿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自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8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