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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山西欣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陵川县礼义镇北街村民委员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524民初405号
原告:**,男,1993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陵川县,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亲),现住山西省陵川县。
被告:山西欣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客运东站(山西信合义乌小商品城97-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海国,该公司经理。
被告:陵川县礼义镇北街村民委员会,住所陵川县礼义镇北街村。
法定代表人:***,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与被告山西欣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陵川县礼义镇北街村民委员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补偿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自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2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