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皖1302民初9404号
原告淮安万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协鑫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安徽格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淮安万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淮安万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马军审判员方勇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