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03财保796号
申请人:永修县云山枫叶苗木场,经营场所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
经营者:***。
被申请人:安徽中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永修县云山枫叶苗木场与被申请人安徽中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永修县云山枫叶苗木场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7291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永修县云山枫叶苗木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72913元(期限为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415元,由申请人永修县云山枫叶苗木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