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中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南昌泉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91民初497号 原告:安徽中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安徽格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黄山路612-1号科大智能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泉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新瀚置业有限公司、南昌泉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中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10元,减半收取计10005元,由原告安徽中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琪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 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