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宿州国峰建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02民初4981号 原告:***,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国峰建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汴河街道汴阳三路与汇源大道交汇处文化创意小镇10#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安徽中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黄山路612-1号科大智能综合楼3楼32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宿州国峰建业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中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