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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有限公司与安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11民初18291号 原告: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安徽****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湖南****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4日签收本院发出的《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案件受理费的减、缓、免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