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112民初4269号
原告:***,男,199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安徽某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原安徽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安徽某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某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某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68元,减半收取计131.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