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三建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毕加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湘01知民初115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三建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三建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毕加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毕加索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栋和被告毕加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栋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三建公司与毕加索公司于2017年4月6日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郴州经开区智慧互联软件平台技术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两合同均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综合举证、质证及庭审调查情况,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案涉合同是否应予解除;二、三建公司与毕加索公司在履行案涉合同过程中是否有违约行为及本案责任应如何承担。 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三建公司与毕加索公司就研究开发“郴州经开区智慧互联软件平台”项目的相关事宜在案涉《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中进行了明确约定,毕加索公司应按《郴州经开区智慧互联软件平台技术协议》及其附件要求进行软件技术开发并向三建公司交付研究成果。毕加索公司向三建公司交付案涉开发软件后,三建公司将经安装运行发现的软件问题分别于2018年1月23日、2018年4月9日、2018年11月17日发函至毕加索公司要求其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完善;毕加索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复函以三建公司提出的软件问题系新增功能、双方未达成新的合意为由拒绝完善。经审查,双方在《郴州经开区智慧互联软件平台技术协议》中对系统功能进行了确认,双方并未对开发软件确认有新的技术需求,该协议附件《系统功能清单》明确载明“园区政务服务平台”下设“园区租房子平台”中的五大模块均有“提供关键字全局搜索功能”的技术需求、1.1酒店预订有“用户确定入住酒店、房型、入住时间、离店时间、联系方式即可完成预订”的技术需求、3.1配套办理有“以在线申请方式为用户提供以下配套办理的内容:水、电、气、网络;每项业务可办理内容包括:申请办理、在线续费;提供上述水、电、气等服务的客服联系渠道”的技术需求,并对其他技术需求进行了列明,故毕加索公司认为三建公司提出的软件问题系新增需求的辩解,与事实相悖,本院认为,毕加索公司研发的案涉软件存在部分功能瑕疵,未实现双方当事人在案涉《郴州经开区智慧互联软件平台技术协议》中约定的全部技术需求。在三建公司多次催促毕加索公司完善案涉开发软件功能、毕加索公司拒不完善的情况下,案涉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和可能,且案涉《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第十三条亦有“项目质量达不到要求、本合同自动失效”的约定,故本院认为案涉《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符合解除的条件,对三建公司要求解除该合同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合同解除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三建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向毕加索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本院认定向毕加索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的时间即2020年9月21日为案涉《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的解除时间。 关于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因案涉合同已解除,故应终止履行。关于三建公司已支付的710000元合同款项,三建公司要求毕加索公司返还第二笔和第三笔进度款44万元,本院认为,虽毕加索公司开发的软件虽存在部分功能瑕疵,亦未提请三建公司验收,但毕加索公司配合三建公司完成了郴州经济开发区智慧互联平台建设工程的验收,三建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毕加索公司交付的研发软件的质量问题直接影响了其工程结算,而《郴州市审计局关于郴州经济开发区智慧互联平台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审计结果》亦确认郴州经济开发区智慧互联平台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审定造价与中标价一致,毕加索公司的瑕疵履约行为并未达到影响三建公司合同根本目的实现的程度,故三建公司的该项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三建公司诉请83万元的违约损失,因上述损失系三建公司根据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推导而来,但并无证据证明该损失已实际发生,亦无证据证明其和案外人签订合同与本案毕加索公司的违约行为具有直接关联,同时上述损失明显超过案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范围,故本院对三建公司的该诉请不予支持。关于三建公司要求毕加索公司承担维权的合理开支4.5万元的诉请,经审查,双方并未在案涉合同中约定合理开支的义务承担主体,亦无证据证明其因本案支出的合理开支,且维权合理开支系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的法定支出,而本案系合同纠纷,不属于侵权纠纷,故三建公司的该项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毕加索公司反诉要求三建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项37万元及违约金的主张。经审查,案涉《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了付款进度,现已查明三建公司向毕加索公司支付了710000元进度款,根据双方约定,第三笔进度款432000元应在三建公司审计完成之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但三建公司在完成案涉工程审计后对第三笔进度款仅支付116000元,第四笔进度款54000元未支付。本院认为,毕加索公司交付软件后,并未按照双方约定对开发软件进行完善、改进,部分功能存在瑕疵,且毕加索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验收完成后向三建公司或者业主单位提供了后续服务,故本院酌定三建公司应付毕加索公司的研发经费和报酬为200000元,对于毕加索公司超过此金额的主张不予支持。鉴于毕加索公司提供的研发软件存在部分功能瑕疵,且至今并未改进,双方亦有“如未实现要求功能,付款顺延”的约定,毕加索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因三建公司的迟延付款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本院对毕加索公司要求三建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三建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郴州经开区智慧互联软件平台技术协议》及其所附的《系统功能清单》《郴州经开区智慧互联软件平台验收申请表》《郴州经开区智慧互联软件平台验收报告》,均真实、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2.三建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付款凭证、关于郴州经开区智慧互联平台软件系统问题的函件、电子邮件收发记录,均真实、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3.三建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设计合同》《互联网技术开发合同》,均真实、合法,本院结合其他证据对其证明力予以综合认定。 4.三建公司申请证人刘某于2021年6月23日出庭所作的陈述,双方当事人在证人出庭作证时均向证人发问,并对证人所作陈述发表了质证意见,本院结合其他证据对刘某证言的证明力予以综合认定。 5.毕加索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2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2942号、02943号、02992号、02993号公证书,均真实、合法,本院结合其他证据对其证明力予以综合认定。 6.毕加索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电子邮件截屏及邮件附件《关于郴州经开区智慧互联平台问题回复及付款催促函》《运行反馈报告》打印件、发票,均真实、合法,本院结合其他证据对其证明力予以综合认定。 根据认定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三建公司系于2007年5月29日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系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系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及其配件、电子信息数码产品、办公自动化设备、教学及机房配套设备的销售和计算机软件开发及网络工程、电子与智能化涉及与施工等。 毕加索公司系2016年7月6日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80.07万元,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进出口、软件开发、软件咨询、数据处理、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产品设计等。 二、案涉合同签订的相关事实 2017年4月6日,三建公司(甲方)与毕加索公司(乙方)就研究开发郴州经开区智慧互联平台项目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约定:“第一条,本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1.技术目标:借助BIM+GIS+物联网技术,深化对郴州经济开发区的经营管理,实现平台各端口数据互联互通,提升管理水平和决策监管能力。2.合同内容:乙方按照《郴州经开区智慧互联软件平台技术协议》中的功能清单的要求,并依据需求调研的结果为开发依据,提交相应交付成果。3.技术内容:以毕加索图形平台为业务基础平台,构建开放、高效、通用、包容、活跃、可扩充性强的平台。4.交付成果:(1)WEB端:政务端,公众端及OA。(2)PC端:包括但不限于WEB政务端相关内容。(3)APP:公众端一个,OA端一个。(4)平台授权一套,含软件定制开发及售后实施服务,不包含软件系统运行所需的硬件、模型、GIS数据等基础数据。第二条,乙方应按下列工期完成项目实施建设工作:1.项目启动:2017年3月5日启动项目。2.系统开发:2017年3月6日~4月30日,进行系统调研、开发、测试、上线,最低要求实现模型的导入显示,并实现5到10个3级功能,后续功能按业主要求陆续实现。3.上线测试运行:2017年5月1日系统基本平台展示厅PC端上线试运行,此阶段先行实现的功能,包含模型的浏览与展示,园区整体业务数据,单体模型的空间信息与企业相关信息的详细对应,实现一个互动功能。4.系统完善及测试:5月2日~7月31日,进行系统运行测试及各端口平台完善。5.运行维护:2017年8月1日~2020年8月1日,免费三年运行维护。第三条,甲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开发经费和报酬:1.项目建设经费和报酬总额为1080000元,此价格为含税价格,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税率为6%。2.项目建设经费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的主要硬件设备到场之后10个工作日内(最迟不超过2017年5月1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即人民币270000元。(2)乙方交付成果物给甲方,经甲方业务部门书面确认成果物收到且能基本运行(功能基本实现,能正常运行,无A类和B类错误,有关错误的分类参照《郴州经开区智慧互联软件平台技术协议》中的定义),在正式上线的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人民币324000元,若乙方原因未实现要求功能,此阶段付款顺延,若因甲方配合的原因未实现功能,支付不顺延。(3)甲方审计完成之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即人民币432000元,付款时间最迟不超过2017年12月25日。(4)系统正式验收合格之后1年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即人民币54000元……第六条,乙方应当按以下方式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满足《智慧经开软件需求》要求的软件系统一套,《项目实施策划方案》《项目需求调研报告》《系统管理员手册》《用户使用手册》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其他资料文档,包括纸质文件一份和电子版资料。第七条,双方确定,甲方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乙方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验收,系统按照《智慧经开软件需求》中规定的功能进行验收,系统验收由甲乙双方专人负责进行,验收后双方签署验收报告,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详细验收标准及方法以甲乙双方共同签订的《郴州经开区智慧互联软件平台技术协议》为准。知识产权说明:基于本项目合作产生的相关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需协助甲方办理知识产权的申报等相关事宜。第八条,乙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给甲方的研究开发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甲方实施的技术侵权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第九条,双方确定,乙方应当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后,根据协定为甲方指定的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或相关的技术服务。1.技术服务和指导内容:项目建设过程中,对甲方参与项目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免费提供对系统最终用户管理员及使用人员的三次集中培训,介绍系统的功能、使用方法及常见问题解决办法,并解答相关问题。项目建设期全程进行技术支持服务。2.地点和方式:电话、远程维护和现场服务。3.费用及支付方式:系统建设期和质保期间的技术支持服务免费,系统验收后的系统维护技术服务以及项目推广的实施服务费用,双方另行签订服务合同。超出合同范围内容按实际工作量估算,按照3000元/人·天计价,总额不超过另行签订服务合同的合同额5%不收取费用,超过5%则按实际发生总额收取,并在工作完成当月结算。需求变更,项目上线测试前需求变更需要随时更改,项目上线测试后的需求变更视情况而定,错误修正以及交互性修改需接受,如果业务流程更改额外增加的费用视修改比例确定……第十一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刘某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许小虎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1.甲方项目联系人负责参与项目的系统分析、设计和开发全过程,并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负责内容和形式的审核。2.乙方负责人对项目全面负责,按项目进度表协调、检查进度,并将项目进度情况及时通报甲方,对甲方的质疑给出满意的答复。3.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合同范围详见《技术补充协议》。第十二条,双方确定,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第十三条,违约责任及索赔,1.甲方的违约责任:(1)如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支付合同款项的,应自款项最迟应付日算起,每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未完成部分总额的0.1%的违约金……2.乙方的违约责任:(1)如因甲乙双方共同认可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此项赔偿金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超过部分由双方协调解决,若无法解决,提交当地仲裁机构,直至提交法院诉讼,若无法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向原告方所在地法院起诉……3.共同部分:……(4)如果乙方不能按甲方的需求完成项目,或项目质量达不到要求,甲方拒付余下款项,本合同自动失效……第十五条,合同变更和解除,1.合同变更:甲乙双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后可以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达成新的合同内容……4.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基本条件:(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3)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义务。5.合同变更或解除后,甲乙双方不需要再按原合同履行,但由于合同变更或解除致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以外,对造成损失负有责任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6.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只有甲乙双方授权代表在书面文件上签字、单位盖章后方可生效。第十六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对签字双方同时有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但经双方书面认可的除外;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同日,三建公司(甲方)与毕加索公司(乙方)签订《郴州经开区智慧互联软件平台技术协议》,约定:“一、系统功能范围:1.功能范围,合同主要功能清单详见附件一,系统功能清单,具体需求以确认完成的《需求报告》为准。2.其他配合范围,配合甲方完成软件著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的申报,配合甲方完成审计所需资料、软件等相关内容及工作。3.服务响应时间承诺,乙方承诺7*24小时远程服务支持,远程不能处理的重大问题,服务人员上门服务处理。二、验收事宜:1.范围,本协议规定了郴州经开区智慧互联软件平台验收的基本要求和流程。2.术语和定义……2.5软件系统由定制软件集成或定制软件和商业现货软件集成的软件,通常由系统软件、支持软件和应用软件组成。3.总则,3.1软件系统验收依据,软件系统验收的依据是以下合同或标准:《郴州经开区智慧互联软件平台项目开发合同》《项目实施策划方案》《郴州经开区智慧互联软件平台功能需求清单》附件一。3.2软件系统验收条件,软件系统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a.被验收软件系统进行系统合格性测试并通过;b.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依据文档规定的各类文档齐全并通过;c.被验收软件系统已置于配置管理之下并得到有效控制。3.3软件系统验收流程,软件系统验收流程一般包括:a.开发方提出软件系统验收申请;b.需方批复验收申请并着手开展验收工作;c.验收组织制定软件系统验收计划;d.需方审批软件系统验收计划;e.验收组织进行软件系统验收测试;g.验收组织形成软件系统验收报告;h.验收未通过的处置。4.软件系统验收详细要求,4.1软件系统验收申请,4.1.1提出验收申请,开发方向需方提交软件系统验收申请表,概要说明申请验收的软件系统满足4.1所要求条件的情况,软件系统验收申请表应由开发方的负责人签字。郴州经开区智慧互联软件平台的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录二中)宜包括以下内容:a.软件系统名称;b.软件系统研制任务来源;c.软件系统用途及组成;d.主要功能与性能;e.软件系统研制情况;f.研制阶段评审情况;g.软件系统测试情况;h.配置管理情况;i.满足需方业务要求等情况。4.1.2审批验收申请,需方在收到软件系统验收申请表后,应及时了解被验收软件系统的功能、性能及文档方面的内容,检查其是否与3.1和3.2规定的要求相一致,并对开发方提出的软件系统验收申请表进行审查。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应予以批准,并书面通知开发方;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应退回开发方,并书面说明原因。4.2开发方应提交的资料……4.5.2验收测试内容,应根据3.1规定的要求和软件完整性级别确定验收测试内容。4.5.3验收审查内容,应根据3.1确定验收审查内容,验收审查主要检查文档的齐全性、完整性和一致性,以及与合同及相关标准符合性等情况。4.6软件系统验收评审,4.6.1评审的时机,验收评审应在完成验收测试、验收审查后根据被验收软件系统的完整性级进行评审,并填写郴州经开区智慧互联软件平台验收报告。4.6.2评审通过准则,评审通过准则如下:a.被验收软件系统通过验收测试;b.被验收软件系统通过验收审查;4.6.3评审的程序,评审的具体程序如下:a.验收组织审查验收测试报告、验收审查报告;b.根据评审通过准则,验收负责人就被验收软件系统是否通过验收评审进行决策;c.根据决策结果,作出评审结论。4.6.4验收报告,验收组织在完成验收评审后,填写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的格式见附录三)。4.7软件系统的最终处置,需方依据验收报告作出是否接收该被验收软件系统的决定,必要时,对验收评审未通过的软件系统按相关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上述《郴州经开区智慧互联软件平台技术协议》附件一《系统功能清单》载明:“一级模块:一、园区政务服务平台,1.园区租房子平台;1.1酒店预订、1.2公寓入住、1.3厂房租赁、1.4办公孵化、1.5商业招租。2.咨询预约子平台;2.1我要谈投资、2.2我要看项目、2.3我要看园区、2.4我要办事、2.5我要咨询。3.园区服务子平台;3.1配套办理、3.2园区休闲、3.3智能会议、3.4智能停车。4.园区招聘子平台;4.1职位发布(限企业账户)、4.2人才库检索(限企业账户)、4.3招聘信息(限个人账户)。5.企业及个人中心子平台;5.1企业中心、5.2个人中心。6.幸福园区子平台;6.1民生保障、6.2园区环境、6.3配套设施。二、经济管理平台,1.园区大数据子平台;1.1经济指标、1.2产业构架、1.3绿色园区。2.园区建设子平台;2.1园区概况、2.2园区交通、2.3土地利用、2.4产业规划、2.5项目建设。三、物业管理平台,1.空间管理子平台;1.1子平台功能详述。2.应急预案子平台;2.1子平台功能详述。3.设备设施管理子平台;3.1子平台功能详述。4.安全生产监控子平台;4.1子平台功能详述。四、招商引资平台,1.园区推介子平台;1.1园区服务、1.2园区概况、1.3园区动态。2.园区投资子平台;2.1园区项目、2.2政策指南、2.3我要入驻、2.4金融支持、2.5法律保障。五、建筑基础数据可视化平台,1.建筑信息子平台;1.1录入、1.2存储处理。2.地理信息子平台;2.1录入、2.2存储处理。六、数据互联集成系统,1.格式融合;1.1模式功能详述。2.政务公众服务职能后台;2.1业务流处理子平台、2.2数据存储处理子平台、2.3用户权限设置。”该《系统功能清单》对各模块的需求描述均进行了详细列明,其中园区政务服务平台下设“园区租房子平台”中的五大模块均有“提供关键字全局搜索功能”的技术需求;1.1酒店预订有“用户确定入住酒店、房型、入住时间、离店时间、联系方式即可完成预订”的技术需求;3.1配套办理有“以在线申请方式为用户提供以下配套办理的内容:水、电、气、网络;每项业务可办理内容包括:申请办理、在线续费;提供上述水、电、气等服务的客服联系渠道”的技术需求;3.4智能停车有“提供细分搜索功能,为用户提供关键字搜索与类别搜索功能”等技术需求;4.2人才库检索(限企业账户)和4.3招聘信息(限个人账户)均有“提供关键字搜索与类别搜索功能”等技术需求;5.1企业中心有“提供企业基本信息录入、修改、保存功能,提供各类订单的详情查看、订单取消、付款等功能”的技术需求。该清单的附件二为《郴州经开区智慧互联软件平台验收申请表》、附件三为《郴州经开区智慧互联软件平台验收报告》。 三、案涉合同履行的事实 2017年5月11日,毕加索公司开具11张(其中10张金额均为99000元、1张金额为9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7年5月15日,三建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毕加索公司支付郴州经开区项目软件开发款270000元。 2017年8月24日上午10:24,×××@bimsop.com的电子邮箱向毕加索公司许小虎(×××@bimsop.com)、王春雨(×××@bimsop.com)、王益涛(×××@bimsop.com)发送邮件,主题“管委会问题反馈确认单”,附件为综合服务中心、财政局、纪检监察室、办公室、重点办、福城公司、组织人事部、安环办、招商局、经发局、社会事务办、规划分局、人社分局、建设局、石盖塘、工会办等16个部门相关负责人签字的《郴州经开区智慧互联平台功能确认单》,均未对系统功能提出改进或其他建议;元贞公司因未培训安装系统,故未填写确认单。 2017年9月21日,三建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毕加索公司支付郴州经开区项目软件开发款280000元。 2017年9月29日上午8:55,三建公司指定项目联系人刘某(×××@qq.com)向毕加索公司许小虎(×××@qq.com)发送电子邮件,主题“关于郴州经开区智慧互联平台软件验收的函”,附件为“函件扫描件”,该函载明:“北京毕加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我司委托贵司开发的郴州经开区智慧互联平台项目,将于2017年10月16日组织软件平台的竣工验收交付,验收内容包含:1.三楼PC端软件平台;2.三楼政务公开软件平台;3.三楼安环软件平台;4.WEB端软件平台;5.政务端软件平台;6.LED大屏端软件平台;7.2个APP;8.全套软件验收技术资料。请贵司于验收日之前完成:(1)完成全部软件开发;(2)软件部署及功能测试;(3)提交全套软件验收技术资料等相关验收工作,确保我司软件平台验收顺利通过。请贵司予以配合。湖南三建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9月28日。” 2017年9月29日上午10:23,毕加索公司许小虎(×××@qq.com)向三建公司指定项目联系人刘某(×××@qq.com)发送邮件,主题“回复:关于郴州经开区智慧互联平台软件验收的函”,内容为:“好的!收到!全力组织资源,按要求执行!附件为本次修改的变更内容工作量及报价,请贵公司予以确定沟通!”。附件为“变更工作确认函”,该函《Web端及LED调整工作量统计表》列明税后费用合计(17%税费)63618.8元、《大屏调整工作量统计表》列明税后费用合计(17%税费)344857.5元。 2017年9月29日上午10:56,三建公司指定项目联系人刘某(×××@qq.com)向毕加索公司许小虎(×××@qq.com)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贵司发的函件,我方已收到,贵司提出的需求变更增加工作量我方目前无法确认且存在争议,主要原因如下:1.本次修改的90%以上内容为合同范围内必须实现的内容;2.贵司提出的收费标准和税率均存在问题。我方的意见为:搁置争议,全力以赴完成合同内容,配合我司项目软件按既定时间顺利验收! 2017年11月2日,三建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毕加索公司支付郴州经开区项目软件开发款160000元。至此,三建公司共支付毕加索公司合同款项710000元。 2017年11月3日15:10,毕加索公司许小虎通过微信(微信号:×××er)向三建公司指定项目联系人刘某发送《郴州经开区智慧互联软件平台项目付款申请表》,载明:“尊敬的湖南三建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领导:贵公司委托我司开发的郴州经开区智慧互联软件平台完成管委会验收交付内容:Web服务器部署完成、致远服务器部署完成、大屏端部署完成、其他小屏和LED部署完成,对贵司技术人员进行了部署培训指导,并将操作过程录屏,交付部署操作指导。现申请付款160000元,请贵公司予以支付,合同约定范围内工作免费,合同外工作按合同约定单价和实际工作量核定并支付。2017年11月2日。”紧接着,许小虎发送两条微信给刘某,内容为:“做完忘记发了”“问题我们正在跟开发逐个过,有些内容正在改了”。刘某回复:“抓紧时间改,不要说一套做一套”。许小虎回复“恩,已经开始做了”。 2017年11月16日11:50,刘某用微信向许小虎发送《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首页照片,并发送“委托单位:郴州福城高新投资有限公司”。许小虎于当日12:08回复“正在跟他们沟通,不知道能不能改”。 四、关于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事实 2018年1月23日,许小虎通过微信向刘某催付合同款,刘某回复“公司没有对软件验收,这一块付款流程难”。许小虎问:“管委会的验收已经完成,还需要哪些验收手续,我们来做”。刘某回复“管委会的验收跟你们没有关系,你们单位跟我们单位是合同关系,你的产品肯定要通过我们单位的验收”。许小虎问:“我们向管委会提交的验收资料和配合建工走的验收过程仅是帮助建工向管委会验收,实际上建工还没有给毕加索验收,是这个意思吗?”刘某回复:“是的”。许小虎回复:“好的,我跟领导转达一下”。当日晚上7:10,三建公司指定项目联系人刘某(×××@qq.com)向毕加索公司许小虎(×××@qq.com)发送电子邮件,主题为“关于郴州经开区智慧互联平台软件系统问题的函”,邮件附件《关于郴州经开区智慧互联平台软件系统问题的函》的内容为:“北京毕加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2017年8月11日郴州经开区智慧互联平台系统试运行以来,系统问题层出不穷,系统一直未正式上线,虽贵公司也在一定程度上配合了一部分修改完善,但目前平台依旧存在不少问题,现汇总如下,主要问题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1.功能未满足招投标清单要求,重大功能未实现,如设备设施管理模块构件定位功能未实现,倾斜摄影数据未实现全部导入等,详见附件一;2.系统中存在的BUG未进行修复,或一直回复在优化但并无实际改善的,如系统运行速度卡顿,页面呈现内容丢失;系统在运行过程中莫名崩溃等,详见附件二;3.开发项及流程不符合合同要求,如BIM模型不能导入,公众端APP未按合同要求开发、安全管理平台未开发等,详见附件三。因存在以上种种问题,软件一直未达到验收标准,请贵方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将软件问题重新开发、修改和完善再行组织验收。” 2018年4月9日下午3:52,毕加索公司许小虎(×××@qq.com)向三建公司指定项目联系人刘某(×××@qq.com)发送电子邮件,主题“郴州需求情况说明”,内容为:您好!刘总,附件内是我们公司对于郴州项目反馈的资料,请您查收。邮件附件《关于郴州经开区智慧互联平台问题回复及付款催促函》载明:“尊敬的湖南三建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领导:首先非常感谢贵公司与我司长期友好的合作,贵公司委托我司开发的郴州经开区智慧互联软件平台已按照合同要求上线运行。自2017年8月11日郴州经开区智慧互联平台系统试运行以来,通过双方的不懈努力已按照要求全部部署完毕,并正常运行,系统BUG问题已修复,按合同约定剩余款项需在2017年12月25日前支付完成。尚余部分新增需求,贵司按照合同款项支付完款后,我司继续部署开发。现我司提出两点付款要求:1.按照合同约定,贵公司应当在2017年12月25日之前支付316000元,但我司至今仍未收到该笔款项,贵司已经造成违约。2.关于系统中前期新增的需求变更我司已全部按要求实现完毕,变更款项早已发送至贵方项目负责人,截止2018年3月29日我公司仍未收到该笔款项。现我司提出付款申请,请贵公司予以支付。”该邮件附件《郴州经开区智慧互联软件平台运行反馈报告》载明:根据2018年1月23日提供的最新问题反馈记录,Web端反馈意见80个,其中Bug已全部修复完毕,属于优化类45个,已优化42个,正在优化3个;新增需求35个,需待双方协商一致后处理,详细参见《附件一》《附件二》。大屏幕端反馈意见20个,其中Bug已全部修复,属于优化类12个,已优化完毕10个,正在优化中2个,新增需求8个,需待双方协商一致后处理,详细参见附件二。附件一即《第一部分、软件平台方案》载明:“……1.2.1酒店预订问题点:入住、结束时间至少应该做成日历形式,而不是当前样式,且供选择的时间现在还停留在2017年12月。回复:原始设计无此需求,新增需求,需协商后处理。1.2.2公寓入住问题点:1.所有的搜索、筛选均没有实现功能。回复:原始需求设计无此要求,且无数据源,无法筛选。1.2.3厂房租赁问题点:1.所有的搜索、筛选均没有实现功能。回复:原始需求设计无此要求,没有数据源。1.2.4办公孵化问题点:1.所有的搜索、筛选均没有实现功能。回复:原始需求设计无此要求,没有数据源。1.2.5商业招租问题点:1.所有的搜索、筛选均没有实现功能。回复:原始需求设计无此要求,没有数据源。3.2.1配套办理问题点:1.申请办理与在线续费没有实际功能。回复:原始需求设计无此要求,无实际业务数据。3.2.4智能停产问题点:1.申请办理与在线续费没有实际功能。回复:原始需求设计无此要求,无实际业务数据。4.2模块功能问题点:1.搜索无实际功能。回复:原始需求设计无此要求,没有数据源。5企业及个人中心子平台问题点:1.整个平台无付款功能。回复:原始设计无此需求,属新增需求,需协商后调整…….” 当日下午5:52,刘某(×××@qq.com)向许小虎(×××@qq.com)发送电子邮件,主题为“关于郴州经开区智慧互联平台软件系统问题的函”,邮件附件《关于郴州经开区智慧互联平台软件系统问题的函》的内容为:“北京毕加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2017年8月11日郴州经开区智慧互联平台系统试运行以来,系统问题层出不穷,系统一直未正式上线,虽贵公司也在一定程度上配合了一部分修改完善,但目前平台依旧存在不少问题,现汇总如下,主要问题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1.功能未满足招投标清单要求,重大功能未实现,如设备设施管理模块构件定位功能未实现,倾斜摄影数据未实现全部导入等,详见附件一;2.系统中存在的BUG未进行修复,或一直回复在优化但并无实际改善的,如系统运行速度卡顿,页面呈现内容丢失;系统在运行过程中莫名崩溃等,详见附件二;3.开发项及流程不符合合同要求,如BIM模型不能导入,公众端APP未按合同要求开发、安全管理平台未开发等,详见附件三。因存在以上种种问题,软件一直未达到验收标准,请贵方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将软件问题重新开发、修改和完善再行组织验收。”该邮件附件《关于郴州经开区智慧互联平台软件系统问题的附件》中的附件一《功能未满足招投标清单要求,重大功能未实现》、附件二《BUG及持续化优化未有改进的问题》、附件三《不满足合同内容及流程的问题》对郴州经开区智慧互联平台软件系统问题进行了详细列明。 当日晚上6:08,许小虎向刘某回复邮件,内容为:收到!已反馈公司领导! 2018年11月17日11:58,刘某(×××@qq.com)向许小虎(×××@qq.com)发送电子邮件,主题“关于郴州经开区软件系统问题的函件”,邮件附件为《关于郴州经开区软件系统问题的函件》《关于郴州经开区智慧互联平台软件系统问题附件》。其中《关于郴州经开区软件系统问题的函件》内容为:“北京毕加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2017年8月11日郴州经开区智慧互联平台系统试运行以来,系统问题层出不穷,系统一直未正式上线,虽贵公司也在一定程度上配合了一部分修改完善,但目前平台依旧存在不少问题,现汇总如下,主要问题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1.功能未满足招投标清单要求,重大功能未实现,如设备设施管理模块构件定位功能未实现,倾斜摄影数据未实现全部导入等,详见附件一;2.系统中存在的BUG未进行修复,或一直回复在优化但并无实际改善的,如系统运行速度卡顿,页面呈现内容丢失;系统在运行过程中莫名崩溃等,详见附件二;3.开发项及流程不符合合同要求,如公众端APP未按合同要求开发、安全管理平台未开发等,详见附件三。因存在以上种种问题,软件一直未达到验收标准,请贵方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将软件问题重新开发、修改和完善再行组织验收。2018年11月16日。” 五、其他事实 三建公司向本院提交《设计合同》《互联网技术开发合同》拟证明因毕加索公司开发的软件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其为完成郴州经开区智慧互联平台建设,于2018年1月29日就郴州经开区智慧互联平台建设项目软件系统界面设计与长沙市芙蓉区至上平面设计工作室签订《设计合同》、于2019年2月1日就智慧互联平台PC端与湖南云盟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互联网技术开发合同》,分别支出设计费600000元、开发费230000元。 2018年1月12日,郴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郴州市审计局关于郴州经济开发区智慧互联平台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审计结果》(2018年第19号,总第425号),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郴州市审计局于2017年12月6日至2017年12月25日,对郴州福城高新投资有限公司组织建设的郴州经济开发区智慧互联平台建设工程竣工结算进行了审计。一、基本情况:2016年5月19日,郴州经济开发区智慧互联平台建设工程经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郴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郴州经济开发区智慧园区项目核准的批复》(郴开发改﹝2016﹞T6号)立项,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企业自筹400万元,申请银行贷款600万元。该工程地点位于郴州经济开发区××大楼内,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园区政务服务平台、物业管理平台、招商引资平台、经济管理平台建设、建筑基础数据可视化平台、数据互联集成系统的开发,并采集、构建建筑、、地理基础数据根据建设单位自查说明:因无类似项目参考,郴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未进行预算评审,经郴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公开招标方式采购。2016年7月2日,郴州经济开发区智慧互联平台建设工程经公开招标确定湖南三建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中标金额为9898036.50元。2017年1月16日,郴州福城高新投资有限公司与中标单位按中标金额签订施工合同。该工程于2017年4月22日开工,2017年10月23日由北京精科评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2017年10月25日由建设单位组织经开区管委会、监理、施工单位进行了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该工程竣工结算审计采用送达审计的方式,审计人员审计了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招投标情况、工程验收情况、合同管理情况、重点审计了工程造价的真实性,采取检查、观察、询问、外部调查、重新计算、分析等具体方法进行审计取证,通过检查和审核竣工结算相关资料得出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审计结论。二、审计结果:送审工程竣工结算造价为9898036.50元,审定造价为9898036.50元。” 2020年9月4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202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2943号公证书,对浏览“湖南建工BIM中心”公众号于2018年1月12日发布的题为《2017年湖南建工集团获奖项目连载五:郴州经开区智慧互联平台B**技术应用》、于2018年2月26日发布的题为《基于BIM+GIS的园区一体化管理应用案例——郴州××区智慧互联平台》文章的情况进行了公证。 三建公司认为毕加索公司开发的软件未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且未提请三建公司进行验收,毕加索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遂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毕加索公司认为三建公司承建的郴州经济开发区智慧互联平台建设工程于2017年10月25日经验收合格,其开发的案涉软件亦符合双方约定,三建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开发费用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院受理本案后,于2020年9月21日向毕加索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毕加索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湘01知民初1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毕加索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毕加索公司负担。毕加索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21年6月15日,本院对本案进行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中,毕加索公司当庭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本院受理该反诉后,于2021年6月23日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
一、原告(反诉被告)湖南三建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毕加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4月6日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于2020年9月21日解除; 二、原告(反诉被告)湖南三建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毕加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研发经费和报酬2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湖南三建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北京毕加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16635元、反诉受理费6013.50元,共计22648.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南三建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毕加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64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何 鑫 审判员 黄红萍 审判员 谢 晋
书记员 胡颖超 书记员 田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