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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凯达尔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恒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辖终2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凯达尔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纪力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恒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松元,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青,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瑗,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凯达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纪力驹。
原审被告:深圳凯和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凯尔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深圳市凯达尔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8民初8335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深圳市凯达尔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均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无论是适用“原告住所地”还是“被告住所地”的管辖原则,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为便于查明案件事实,本案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适用法律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凯达尔枢纽国际广场地下及裙楼商业精装修工程(一、二标段)合同书》的内容显示,案涉工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钟育周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傅贤珍
林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