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恒晟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晟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丽雅翠湖尚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2958号 申请人:深圳市恒晟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留仙大道3333号塘朗广场(西区)A座、B座、C座A座2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24528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丽雅翠湖尚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三环东路10号(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917501565。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4051号金威大厦18层01、02、1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565460。 负责人:陈志粦。 申请人深圳市恒晟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丽雅翠湖尚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丽雅翠湖尚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34276.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恒晟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丽雅翠湖尚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34276.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恒晟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