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恒晟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冶生福、深圳市恒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5民初3006号 原告:冶生福,男,1995年11月26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深圳市恒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留仙大道3333号塘朗城广场(西区)A座2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甲,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冶生福与被告深圳市恒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冶生福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冶生福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本院已收取1650元,由原告冶生福负担。 审 判 员  罗 希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启芸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