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21民初5761号
原告:青海辰外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宁张公路XX公里处北川节能建材产业园X#车间一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恒晟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恒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留仙大道XXXX号塘朗城广场(西区)A座、B座、C座A座XX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青海辰外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恒晟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原告青海辰外晨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现因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货款支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辰外晨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青海辰外晨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