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楚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6民初1927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楚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街道花园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A0MG28C。 法定代表人:***。 被告:庆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濛洲街道石龙街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5002658244E。 责任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楚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庆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21年12月1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899元,减半收取计344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