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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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6民初1927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楚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街道花园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A0MG28C。
法定代表人:***。
被告:庆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濛洲街道石龙街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5002658244E。
责任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楚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庆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21年12月1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899元,减半收取计344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