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民初6939号
原告:青岛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南路666号3栋14楼1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CK6A9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州衡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德州市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上海汉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青岛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青岛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