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通伟业控股有限公司

山东万通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保158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捷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东路与花园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李兰玲,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万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绪军,经理。
申请保全人山东捷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万通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1)鲁1502财保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山东万通控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000元。申请保全人山东捷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山东万通控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路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