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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捷通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万通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财保2号
申请人:山东捷通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东路与花园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李兰玲,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万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东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张绪军,经理。
申请人山东捷通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万通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请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5000元。聊城市启胜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捷通电器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万通控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000元。
案件申请费870元,由申请人山东捷通电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舒润琴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樊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