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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韩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巨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21民初712号

原告:濉溪县韩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马雪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海博,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巨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任武。

原告濉溪县韩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巨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濉溪县韩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濉溪县韩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濉溪县韩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濉溪县韩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淑敏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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