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亨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巨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2财保57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申请人:安徽巨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宿州市淮海北路以西安徽西淮北关新城C城2#楼1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592687685J。
法定代表人:任武,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0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巨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58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作出的(2019)皖1222财保5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巨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5800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1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巨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5800元的财产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巨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5800元的财产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庆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