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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巨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11民初799号

申请人: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地点3333号D2栋0单元9曾00096号。

法定代表人:安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敏,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越峰,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巨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北关淮海北路以西安徽两淮北关新城C区2#楼1204室。

法定代表人:任武,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巨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巨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申请人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担保金额11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巨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雯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治国

书记员陈晓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