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乾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乾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21民初2949号 原告:***,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被告:山东乾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住山东省泰山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乾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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