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21民初2949号
原告:***,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被告:山东乾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住山东省泰山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乾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