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新3022民初297号
原告:**,男,1984年4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
被告:**,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凌县。
被告:山东乾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
负责人:**1,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乾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计58元(实收58元),由原告巴图尔江拜尔迪负担。
审 判 员 阿 依 帕 夏 艾 萨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艾孜提约麦尔马木提
法官助理 何 丹
书 记 员 艾 来 提 麦 休 尔
书 记 员 吕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