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02民初102号
原告:***,女,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世嘉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东城黄河路9号鲁西南建材五金大市场7号楼731-73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菏泽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菏泽市牡丹区世嘉电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